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了解定(订)月(阅)号《伴税成》
2023年3月26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gf]2002[/gf]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发布有关事项公告。一、有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三、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享受优惠的程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六、已经缴纳的部分应该可以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减免部分2023年1月1日至3月26日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最后,提醒大家,对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我们一定要遵守。如果在缴税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合法合规进行税筹,更多了解《伴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