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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对股价有何影响)真没想到,

发布人:园区招商员 发布时间:2023-05-21 55 次浏览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控制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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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基于财务管理或者经营战略的考虑,有转让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在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控制权之时,若未妥善处理其对子公司的借款、担保等事项,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监管风险甚至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若未能注意到子公司出资期限届满而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可能会引发诉讼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控制权属于应披露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审议及信息披露。

小编将对于前述事项的注意要点分别予以讨论。

一、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借款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时存在出借资金给控股子公司的情形,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50%以上子公司提供借款可免于披露和审议程序(但除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然而,在上市公司转让该等子公司控制权时,若该等子公司未能同时或者提前偿还借款,可能会因受让主体的不同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财务资助。

(一)股权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按照《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由上述规则可知,上市公司出借资金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将其子公司控制权转让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该等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其关联方。

如果该等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借款未能在股权转让过户前清偿,那么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即形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股权受让方为其余主体

1. 受让方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

按照《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深交所各板块《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若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控制权于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并且未能在股权过户前清偿借款,出售前对子公司的借款构成上市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由上述法律规则可知,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禁止性规定。

2. 受让方为董监高外其他主体

按照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控制权给其余主体(除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外)后,子公司成为其余主体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若未能在股权过户前清偿借款,出售前对子公司的借款构成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按照沪深市《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要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在股权转让后所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也应当披露财务资助的金额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以(WHGF)为例,根据WHGF披露的相关公告,WHGF转让子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70%股权,在威利邦作为WHGF全资子公司期间,WHGG对威利邦享有债权金额7,259.44万元。

鉴于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WHGG持有威利邦30%股权,变更为参股子公司,WHGG对威利邦的债权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按照规则的要求,WHGG与威利邦签署了还款协议,并且有第三方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了。

综上所述,在上市公司转让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股权,导致该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报表时,上市公司在转让控制权的同时对其享有的该等子公司的债权应做好提前规划,如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要求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受让方为其余各方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财务资助金额,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

在转让子公司股权之前规范并处理好上市公司对该等子公司借款,避免被认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从而受到监管措施,或者产生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或再融资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担保或交易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担保的情形

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是,当上市公司转让该子公司控制权之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尚处于有效期内,此时,该如何处理担保事项?针对该担保事项,因股权受让主体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讨论:

1. 股权受让方为关联方

按照沪深四板块《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规定,只有深市主板的公告格式对上述担保事项有明确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合并报告范围变更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就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此外,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建议沪深其他板块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时,参照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股权受让方为非关联方

对于股权受让方为非关联方的,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控制权之时存在担保事项的,沪深四板块披露要求均相同,即披露担保事项涉及的对象、金额、期限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二)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程序。

但是当上市公司转让该等子公司控制权后,该等子公司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从而,与其发生的交易有可能成为关联交易。

就该事项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子公司控制权转让时正发生的交易;另一种情形是子公司控制权转让后发生的交易,具体分析如下:

1. 子公司控制权转让时正发生的交易

若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控制权之时,其与子公司存在日常经营性非关联交易,且股权受让方为上市公司关联方,那么正在进行的经营性非关联交易该如何处理?

在沪深交易所的规则中,目前仅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中有所规定。按照《备忘录第2号》第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正在执行的非关联交易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情况导致转变为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标准的,应在触发情形时及时就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其后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或审议。”

以DRS为例,根据DRS披露的信息显示,DRS将其持有的江苏DRS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DR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出售于DRS集团有限公司。

在该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江苏DRS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DR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为DRS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DRS集团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江苏DRS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DR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DRS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交易性质由非关联交易转变为关联交易。

2017年3月15日,DRS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17年4月13日,DRS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 子公司控制权转让后发生的交易

如果子公司控制权转让后,上市公司未能按照关联交易规则规定的审议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那么就会产生监管风险。

以SYJC为例,根据SYJC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租设备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向关联方出租设备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显示,SYJC拟将重大型数控机床生产基地部分设备出租给SYJC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预计租赁收入为16,03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4%。

租赁本次设备的集团下属控股公司大部分原为SYJC的控股子公司,因2017年股权出售变更为沈机集团子公司,本次出租的设备在以前年度及本年度也都为上述公司所使用,相关的租赁协议显示,该等设备的租赁期限为1年,即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但直到2018年12月28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备出租事项。

SYJC转让子公司控制权于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后,再将其资产出租于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该等子公司为SYJC关联方,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则审议及披露,但SYJC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前才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0.2.5条的规定。

2019年1月8日,交易所向SYJC出具了监管函。

三、上市公司子公司存在出资问题的情形

上市公司认缴的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前,上市公司转让该子公司股权的,需要考虑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义务。

通常,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相应的股权后,与受让方约定由受让方承继出资义务的,上市公司不需再承担出资义务。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3条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之时,出资期限已届满,但上市公司仍然未实缴出资,上市公司作为原股东不仅要对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承担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且子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控制权的审议及信息披露

(一)审议及披露标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将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和第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注意,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剩余股权的相应会计处理导致的对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性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2. 进展披露的及时性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已经披露的出售子公司事项涉及标的股权尚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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