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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啦!知道吗!
01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Z某无照经营案过程中,发现Z某在与房东Y某(系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中约定,2014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Y某将其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场所租给Z某使用,并特别约定将Y某的营业执照提供给Z某“无偿使用”
围绕这条线索,执法人员对Z某、Y某交叉询问,并进行外围调查取证
▲截取自租赁合同
最后查实,Y某明知Z某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废品收购营业执照,仍然将其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场所出租给Z某经营使用,为便利Z某无照从事经营活动,Y某还把他自己的营业执照无偿转让给Z某
▲截取自租赁合同
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8年4月11日,Y某共向Z某收取租金42000元,而该经营场所系从其他单位租赁得来,历年支出租金36000元,因此违法所得合计6000元
02
处理结果
❶ Y某将营业执照转让给Z某使用,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Y某被责令立即停止转让营业执照
❷ Y某明知Z某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Y被责令停止向Z某提供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03
市场监管部门有话说
案件当事人Y某原以为: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房东无责;只要营业执照的受让人不将营业执照用于从事违法活动,转让人就无责。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涉及条款
下面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将明知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房东朋友,将自身场地出租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留意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若如本案的废品收购站,明知经营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但为图一时经济利益,仍心存侥幸将场地出租给经营者,则实际上已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规定最终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最高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均将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并且《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监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均属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将被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北仑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