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答案的思路是从法制角度谈的,主要讲什么样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是对于国家的运行是合理的、有效率的。
税是指政府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货币和资源。既然讲到强制性,税收的一个原则就是税种由法律规定,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开设税种,不带有歧视性和惩罚性。因此开征什么税,从法理上讲,应该是由权力机关决定,政府只负责税的征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政府运作,政府可以保证法律实施、维持社会秩序、保护财产、基础设施建设、维持经济体系、公共服务、社会工程、社会福利、偿还国债和利息。通俗地讲,民众为了生活便利组建政府,为了使政府发挥职能,给政府资金。
按照税收支配权限的不同,我国的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包括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关税和在金融业征收的税是典型的中央税。地方税有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印花税、契税。与土地、资源有关的税是典型的地方税。有一些税是共享税,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增值税。
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是两级税制,而是三级税制,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两级税制也好,三级税制也好,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支配权限的划分是以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上的不同作为依据的。
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地方政府的事权做了详细划分。联邦政府的事权主要是:外交、国防、社会保障、属于联邦的行政管理、财政、矿山开发、科学研究等,以及跨地区的经济行政事务等;州政府主要负责州内的教科文卫体、社会治安、住房建设等事务,以及联邦交办的其它事务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道路交通、水电等能源供应、住宅、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性的财政、行政事务以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等。相应的,各级政府享有一定的税收权限,联邦享有消费税、关税、保险税、交易所营业税、货币兑换税、公路税等 18 种税;州享有消防税、遗产税、啤酒税、财产税、彩票税、赌博税等税种;地方政府对地产税、饮料税、渔猎税、营业税等享有专有权。除了专项税外,政府之间还有共享税的分成。[1]
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一部分,财政收入还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财产、发行国债、土地出让金、国企上缴利润。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就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起草的预算收支计划中所涵盖的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像土地出让金就入了地方政府基金。
财政部门就像所有政府收入的一个闸门,所有的收入聚集到这里,再从这里出去。进的问题并不复杂,理清即可,出的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这个也联系到上文所讲的税制。
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后,中央税就国税局收,地方税地税局收,共享税国税收。最后中央税进了财政部,地税进了财政厅,共享税按照法定比例,财政部返还给地方财政厅。所谓收支两条线就是指,税务部门管征收,财政部门管支出。税务系统和财政系统的职权是一一映射的。
我国目前对于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法制化程度是比较高的,93年财政部考察了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税制,在朱的领导下,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世界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收入一般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六成以上,一般情况地方政府都会出现不够花的情况,中央政府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地方政府补助。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7.89%,其中用于转移支付的占到中央财政收入的的80.85%。[2]我国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归入地方政府也是借鉴了国外制度。
在财税制度上我国大框架和世界发达国家是差不多的,问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是各级政府事权不明确,比较次要的是财政制度上旧的税收返还制度。并不是说次要问题好解决,而是事权问题在财税制度中比较关键。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的事权划分一般都是宪法性文件规定的,也有一些政府职能是基本法律规定。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权划分不明晰,根据事权划分财权便没有依据,要使税制符合国家实际情况,使政府运行更加有效率便无从谈起。
地方财政收入有一个重要来源是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包括三项: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返还额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长率为基数逐年递增。
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中央以地方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数给予的返还,具体额度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3]
税收返还的结果是各地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东西部发展差距。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恰好和税收返还的作用相反。
现代国家,尤其是一个疆域广阔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国家财政制度。关乎不同地方民众在同一个中央政府治下的公平问题,也关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效率。疆域的广大会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富裕地区要帮助落后地区,这个帮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平衡经济,也是为了保持中央政府的权威,国家在国防外交领域在国际上才有地位。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者财政平衡制度。[4]
财政转移支付有四个功能宏观调控、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维持社会安定、政治统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将财政资金投入到落后地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因为一个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继续投入的资金边际效应是一直递减的。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是指通过转移支付,给极度贫困地区的民众予以基本的公共服务,给予他们行使与发达地方民众相同政治权利的条件。维持社会安定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落后地区的人口向富裕地区流动的速度会极大加快。
政治统治职能单独谈一谈。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中央政府要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控制,除了依照宪法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外乎两条路,人事控制和财政控制。而充足的财力支撑是一切政府活动的支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会附有一定条件,实现中央政府的政治经济目的,对于保持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权威具有极其中央的意义。为什么在世界发达国家,中央政府财权要大于事权,再通过转移支付使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得到匹配,道理就在于此。
财政转移支付再细讲一下。
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特定性财政转移支付两种类型。澳大利亚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指联邦政府拨付给各州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各州可以自由支配的的财政资金。特定性转移支付,是指联邦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保证州、地方政府实现特定职能而提供的专门性财政转移支付,像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大利亚联邦宪法对联邦政府向州及地方政府提供特定性转移支付作了专门规定,到本世纪初,联邦政府向州及地方政府拨付的特定性转移支付资金占到全部转移支付数额的40%。[5]
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为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联邦有两个专门机构负责确定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一是联邦政府的国库部,其职责是确定联邦向州和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额度,特定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特殊项目的补助,协调不同转移支付间的比例及结构关系。二是联邦拨款委员会,其性质为民间机构,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对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拨款标准、具体支付的数额、财政均等化方案等进行调研、论证,最后向联邦政府或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虽然该建议不具有强制力,但拨款委员会的建议在政府部门之间协商之后几乎全部被采纳,通过预算程序之后成为法律的一部分。[6]
我国也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201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2526.19亿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7386.26亿元。[7]不过转移支付规范化程度极低,转移支付执行的依据都不是法律,一些是财政部的规章,一些是决定、行政命令,所谓“跑部钱进”就是指地方政府进京去要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和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相比,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太简陋了。
完备的财税制度能起到什么样的效果?
经济上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是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政治上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促进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体现更为透明的政府运行模式。
注释:
[1] 付伯颖:《外国财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
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3]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4] 丛树海.《财政支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澳大利亚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资金支付监管考察报告[6]倪志龙.《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D].博士,西南政法大学,2009.
[7]
关于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