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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被告代理人(满满干货)什么叫做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人:园区招商员 发布时间:2023-09-26 15 次浏览

行政诉讼中,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认定-今日头条

一、管委会的概念

管委会一般是指“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一般指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在国家或省级的开发区中,管委会同时也可被称为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分类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职能

(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职能,可参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指示;研究制订高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规章制度和重大政策。

2、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高新区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社发发展事务。

3、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高新区产业规划和入区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4、依法管理高新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5、负责制订高新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高新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落实城市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6、负责管理高新区有关社会公益事业,依法管理高新区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农业、林业、水利、人事、民政、安全生产、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司法、监察、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等社会事务。

7、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限,保障企业自主权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9、行使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职能,可参考“河北赤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内容:

1、编制辖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编制辖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审批或审核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负责辖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辖区财政管理,实施辖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

6、负责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7、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教育、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9、负责协调辖区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

负责做好上级取消、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明:上述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职能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全国国家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的职责都是一致的。同时,鉴于各地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有异,故有想具体了解所在地区的开发区管委会职能内容的读者朋友可在该开发区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

四、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3、当事人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4、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五、缺少法规、规章授权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我国目前除了国家级、省级的开发区外,还存在着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而这些园区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且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并要求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前述规定及相关最高法院判例可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由于缺少法规、规章的授权,故其非合法性机构,更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该种类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则应以设立该开发区管委会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京言提示

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权力来源主要是: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后获得的;二是通过法规、规章授权后获得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而具有相应行政主体资格,行使相关职权,并承担因行使职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

根据前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自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情形下,采用“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判断行政诉讼被告即可,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经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二者中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可以该机构或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判断非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则要以该机构是否有明确的法规、规章授权的依据为准来认定被告主体资格。如果是经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则该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对其机构行为及所属职能部门行为负责,故当事人对该管理机构或其所属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应以该管理机构为被告起诉。若该管理机构未经法规、规章授权,则因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当事人要想起诉得找到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行政机关,以该机关为正确的被告,方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最后,京言提示,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法规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违法开展相关征收活动,而当事人面对这些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想要维权,但却无法准确辨别清楚被告主体资格的,请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取律师专业法律建议,再提起相应程序较为稳妥,避免因搞不清楚诉讼主体而耽误了宝贵的起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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