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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税收筹划
万亿“套现”税收筹划办法 2010-4-8 10:44 李维义 晓][打印][我要更正]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起,个人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解禁3830家,以2009年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解禁市场总市值为58429亿元。 当数万亿“套现”时,加税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税收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办法,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以每笔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金)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20% 式中,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是指实际取得的所得; 限制性股票的原值是指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款和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此外,如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确定限售股原值并合理确定限售股原值。税收。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为纳税人,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方式采用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 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的预缴税款,应当于次月七日内以税款保证金形式缴纳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保证金时,应当向证券经营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保障基金收据》,存入专户。 实施日期为2010年。2009年12月31日前,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经营机构代扣预缴税款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持有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的附有加盖证券经营机构印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申报书,办理清算事宜。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缴)税手续。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项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项,预扣预缴税款全额上缴国库从税收存款账户。 【谋划提示】167号文出台后,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5%。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适用25%的税率。 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以下方法也可以在新规定下实现节税。 1、限售期内的分配,解禁后改为高分配股权,以节税。
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加速,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自然人持股逐渐成为主流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由自然人设立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形成的股票,在限售期内赠与或转让的,也视为限售股。 但在限售期后分配或转让的股份不属于限售股份的,不征税。 这样,个人股东占绝大多数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可以在限售期内放弃年度股份转让,限售后进行高比例转让。期届满,可进行该部分分配股份的转让。 少交税。 2.通过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基金份额(ETF)节税。 ETF是一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在ETF认购中,投资者以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不直接获取股份转让收益。 个别限制性股票的股东可以购买足够的其他ETF成分股,用自己的限制性股票换取ETF份额。 限制性股票转让仅取得基金份额,不取得收益。 根据167号文的规定,不需要征税。 换取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以当天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持有一段时间再卖出。 在ETF平价交易且未来股市表现稳定的情况下,股东相当于以市价间接减持股价。 持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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