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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所得税怎么征收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晶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股东持股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碧华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创投”)持有晶科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4,32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除特别说明外,本公告所指持股比例均按公司总股本3,570,883,791股计算) 2023 年 4 月 16 日的股份)。
● 本次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碧华创投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不超过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减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应注意在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一、集中降标主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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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降标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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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2)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就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 √是□不
翡翠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回购该等股份。
2、若在锁定期满后,翡翠创投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股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制定合理的减持计划,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碧华创投减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9号),《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碧华创投承诺按照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遵守并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减持是否与此前披露的承诺一致 √是 □否
三、集中降标方案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由翡翠创投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施。 在减持期间,翡翠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禁止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本次减持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公告。
晶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转债代码:转债简称:晶科转债
晶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4日
晶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晶科转债”)将于2023年4月24日兑付。利息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晶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晶科转债
3.债券代码:
4、债券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000手(30,000,000枚)
7、面值及发行价格:每张票面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7年4月22日。
9、上市时间:2021年5月31日
10、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1、付息期限和方式:付息方式采用每年一次,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上一年度利息。
(一)年息计算
年化利息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总额为基数,每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息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金额;
B: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于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还本付息的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一次付息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年度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个完整年度的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行支付利息。 相邻两个付息日之间的期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利息、股利的分配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债权年度登记日为年度付息日前一交易日,公司将于年度付息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 对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含付息债权登记日)前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当期利息- 计息年度和随后的计息年度。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到期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上一年度利息。
⑤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自债券发行结束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29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即2021年10月29日至2027年4月22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收取利息)。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6.7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26元/股。
14、信用等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晶科转债”评级结果为“AA”。
15、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6.保证:无
17、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十八、债券派息及赎回登记、托管、委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本次付息计划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次付息为“晶科转债”第二年,计息期为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本次计息的票面利率年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兑换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23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所有“晶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1、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兑付债券及利息兑付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债券兑付及利息兑付事宜。 如公司未能按时将债券兑付利息足额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约定终止债券委托兑付及兑付利息业务,后续的兑付及利息赎回工作将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利息兑付日前两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转至相应的赎回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债务利息。
六、投资者就公司债券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个人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金额的20.00%,即每张面值100.00元的可转债的利息兑换金额为0.50元(税前),实际分配的利息为0.40元(税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对本期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付息网点缴纳,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利息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居民企业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一可转债面值 100.00 元的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含税)。
3.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延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及其他规定,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当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分配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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