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是香港非居民企业,2020年以2000万购买内陆乙居民企业20%股权。2021年追加1000万投资,持有乙公司30%股权。2022年年末乙公司盈利20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转让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
一、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2022年乙公司盈利2000万元,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可分回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获取的自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因此,根据上述案例,甲公司可享受到分配利润为600万元(2000×30%),同时需要缴纳600×10%=60万的企业所得税。
二、利益分配转再投资2022年乙公司盈利2000万元,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确定可分回600万元。甲公司计划将该笔现金股利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丙商贸公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境外投资机构将自境内居民企业处获取的利润分配直接用于境内投资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转让乙公司股权2023年1月甲公司转让持有的乙公司15%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甲公司在转让持有乙公司股权时,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2500-(2000+1000)×15%÷30%=1000万元。因此本次应缴纳1000×10%=100万元。
如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自2023年至2025年期间分3次支付,2023年1月支付1000万,2024年1月支付1000万,2025年1月支付最后500万元。那么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呢?
根据2017年3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因此,分期支付本质上与一次性支付所需缴纳的所得税无差异,只不过缴纳时间有所不同,待2025年1月全部收回股权交易对价时确认股权收益,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即2023年收取1000万元时被视为收取出资对价,2024年收取的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视为收取出资对价,剩余的500万元及2025年支付的500万元为股权交易收益。但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的优势在于将缴税时限延迟,缓解资金压力。
综上,在非居民企业持有居民企业的股权时,其分红、分红直接接投资、转让股权与居民企业之间存在差异,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时要区分,避免法规使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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